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(huán)境空氣質量,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市實際,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(qū)域?,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。
一、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(fā)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(yè)設備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:挖掘機、推土機、裝載機、壓路機、攤鋪機、平地機、鏟車、開槽機、打樁機、混凝土輸送泵、拖拉機(不含運輸型拖拉機)、收割機、插秧機、耕整地機械、灌溉機械、植保機械、叉車、起重機、裝卸搬運機械、牽引車等。
二、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、排氣煙度超過《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GB 36886-2018)所規(guī)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;或者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(含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)。
三、劃定區(qū)域:東至西部沿海高速與陽茂高速連接段,南至那龍河及雅白線,西至中洲大道,北至G15陽茂高速(具體區(qū)域見附圖),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,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。
四、在上述區(qū)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,由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等主管部門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予以處理。
五、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。
陽江市人民政府
2024年12月6日
市政府規(guī)范性文件編號:陽府規(guī)〔2024〕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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